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工業(yè)生產和資源的開發(fā)和管理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績,有力地推動著整個國民經濟的長期快速發(fā)展。但至今影響生產和社會生活的深層次原因卻都在于很多物的物權的權利屬性一直在法律上難以澄清,致使糾紛難以避免甚至地方與部門利益難以協(xié)調,權力尋租暗流洶涌。我國曾長期在很多領域內實行單一的國家所有制,且成為我國整個所有權法律制度的基礎。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門只有行政管理權,并無國家財產所有權。但是,經濟活動必須由一個具體的民事主體進行,才可能融入到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之中,這就要求代表國家的政府以各種方式將國有財產的使用權賦予特定的民事主體。于是問題產生了,包括經行政許可授予的這些權力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力?現行立法對此并未作出明文的規(guī)定,以致人們在這些權力屬性的認識上并不統(tǒng)一。其實,這都是用益物權領域中難以回避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