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審判中,量刑是法官最基本的工作內容之一。根據案件證據認定的事實,在作出了“是否有罪”的判斷基礎上,對有罪的刑事被告處以適當?shù)男塘P,是刑事法官審理案件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有資深法官對我說,檢驗刑事法官能力的最好尺度不是定罪,而是量刑水平,判斷刑事法官的基本功是否扎實也要看他在量刑方面的表現(xiàn)。這種說法似乎與我們平常對刑事審判工作的了解有很大差異,為什么長期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會得出和我們的感覺不一樣的結論呢?經過五年多的觀察和思考,參加了數(shù)千件刑事案件的討論,我才逐漸體味出其中的道理:量刑之所以被認為是刑事法官素質與能力的集中體現(xiàn),一個很重要的理由是量刑與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關。我國是具有成文法傳統(tǒng)的國家,長期以來要求審判人員嚴格依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作出裁決,自由裁量問題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研究,不能為司法實踐提供理性支持;而立法上的刑罰不確定性又始終存在,法官必須通過自由裁量方式才能完成對個案的審理。于是在兩者之間形成了斷裂:一方面是法官量刑必須運用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是沒有理論和方法指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這兩方面使得量刑自由裁量權的運用只能由法官“自學成才”,較之于具有相對成熟理論指導的定罪,量刑更能體現(xiàn)刑事法官把握刑法精神、實現(xiàn)刑法目的的素養(yǎng)和功力。因為自由裁量權不僅僅是酌情作出決定的權力,更重要的是這種決定在特定情況下還必須是正義、公正、正確、公平和合理的。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直接體現(xiàn)著法官從法治理念、法律素養(yǎng)到司法技能的各種能力與水平,量刑也因此而成為了刑事法官司法能力的具體體現(xiàn)。從刑事司法的角度看,自由裁量權包括刑事實體法上的自由裁量權和刑事程序法上的自由裁量權兩個方面,量刑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實體法上的自由裁量權,它是法官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業(yè)已定罪的刑事被告是否判處刑罰以及判處什么樣的刑罰的酌情裁決權。在審判實踐中,量刑自由裁量權主要有如下兩類:一類是根據裁量權的形成依據不同,量刑自由裁量權包括法定裁量權和釋定裁量權。法定裁量權指在刑法明文法定的量刑規(guī)范或量刑幅度內可以行使的權力。釋定裁量權指司法解釋授予法官酌情裁量的量刑規(guī)范或量刑幅度。另一類是根據裁量權授予的刑法規(guī)范性質不同,量刑自由裁量權包括一般裁量權和特殊自由裁量權。一般裁量權由刑法總則賦予,是刑法基于一般犯罪中某種(些)犯罪形態(tài)或犯罪人的特性,而授予法官的一定刑罰裁量權。特殊自由裁量權在刑法分則中規(guī)定,是刑法基于個罪的特定情節(jié)或特定犯罪主體授予法官的量刑裁量權。此外,在實踐中關于量刑自由裁量權也還有一些值得深入考究的問題,如有罪免罰,再如罪名確定。對刑事被告是否處以刑罰的裁決是量刑的核心問題,而在刑法典中,有罪免罰規(guī)定并非剛性條款,因此在適用時仍然存在法官裁決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有罪免罰”實質上也是一種特殊的量刑形式。在考察量刑的過程中,我們還發(fā)現(xiàn),確定罪名與量刑密不可分,罪名不同,法定刑必然各異。因而從一定角度看,對不同罪名的裁決,也是量刑的裁決。當然,這里的裁量,不是針對罪與非罪,而是在業(yè)已確認犯罪的基礎上,針對此罪與彼罪的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