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fā)揮司法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在山東青島、日照、東營、濟南考察工作時的講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肖 揚編者按2006年7月11日至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山東青島、日照、東營、濟南考察工作期間,就民商事審判與和諧社會的關系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發(fā)表了題為《充分發(fā)揮司法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的重要講話,對做好新時期司法調解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F(xiàn)予刊登。如何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產生的特點和規(guī)律,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須研究和解決的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戰(zhàn)略性的重大課題。人民法院加大司法調解力度審結民商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結事了,實現(xiàn)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是在新時期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的重大舉措,事關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事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司法調解在這一進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明確將“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作為新時期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指導原則,提出將加強司法調解作為促進和諧社會構建的一項十分重要和突出的工作來抓,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下面,我談幾點意見。一、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重新審視司法調解的功能和作用新中國成立以來,司法調解經歷了“調解為主”、“著重調解”和“依法自愿調解”三個大的歷史階段。人民法院司法調解工作在取得很大成績和進展的同時,也面臨許多新的問題。表現(xiàn)在:雖然有的地方、有的法院這項工作抓得很緊,效果顯著,但從全國看,這項工作開展得還不盡如人意,各地情況很不平衡。一些法院過分強調“一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