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任務
第三條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 法、檢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 訴訟基本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相互關系
第八條 法律監(jiān)督
第九條 訴訟語言文字
第十條 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辯護權
第十二條 無罪推定
第十三條 陪審制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權利
第十五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第十六條 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處理
第十七條 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 職能管轄
第十九條 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中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變通
第二十四條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 優(yōu)先、移送管轄
第二十六條 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條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二十九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三十條 回避的決定及效力
第三十一條 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第三十三條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第三十四條 指定辯護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辯護人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三十八條 辯護人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拒絕與變更辯護
第四十條 訴訟代理
第四十一條 訴訟代理人
第五章 證據
第四十二條 證據及種類
……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jiān)督程序
第四編 執(zhí)行
附則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