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 高檢發(fā)釋字[2006]2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規(guī)定如下:一、瀆職犯罪案件(一)濫用職權案(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guī)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