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一、修改重大責任事故罪
二、修改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三、增設大型群眾活動安全事故犯罪
四、增設貽誤事故搶救犯罪
五、修改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和增設不按規(guī)定披露信息犯罪
六、增設破產欺詐犯罪
七、修改公司、企業(yè)工作人員受賄罪
八、修改對公司、企業(yè)工作人員行賄罪
九、增設掏空上市公司犯罪
十、增設騙取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犯罪
十一、修改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十二、增設檀自運用客戶資金犯罪和違規(guī)運用公眾資金犯罪
十三、修改違法發(fā)放貸款罪
十四、修改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
十五、修改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十六、修改洗錢罪
十七、增設強迫乞討犯罪
十八、修改賭博罪
十九、修改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二十、增設枉法仲裁犯罪
二十一、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06年6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99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2000年4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2001年8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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