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不完全統(tǒng)計,自1996年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共收繳各類非法槍支二百三十多萬支(其中軍用槍械1.8萬支),炸藥881萬公斤、雷管1868萬枚、導火索1013萬米;破獲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案件一萬余起。1999年以來破獲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品案件一萬九千余起。猖獗的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犯罪給我國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重大的不利影響。為了更好地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犯罪做斗爭,嚴密刑事法網,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刑法,進一步完善了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犯罪的規(guī)定。從第125條到130條共六個條文,包括九個罪名,即: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一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第125條第二款),違規(guī)制造、銷售槍支罪(第126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一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7條第二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第128條第一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128條第二款),丟失槍支不報罪(第129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