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日本公司法的制定,與我國公司法的修改幾乎同步。兩廂比較,雖各有千秋,但除了我國有關公司法人格否認規(guī)則成文化的體例,尚未在日本法上有所體現(xiàn)之外,其他新引入的制度,通常均可找到日本法的影子(盡管日本法也是傳承歐美的產物,但畢竟已經亞洲化、本國化)。而論詳盡周延的程度,則我國新公司法遠遜于日本法,這單從較之我國新公司法為寥寥13章219條,日本公司法則有8編34章979條,即可見一斑。因此,趕在我國新公司法施行之際,將這部21世紀最新最龐大的外國公司法典譯介過來,不僅對學界比較公司法研究有重大意義,而且對該法施行中的諸多具體問題的理解與認識也會有所幫助和啟發(fā),甚至可為公司法實施條例或者司法解釋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借鑒。值此之際,我們就日本公司法的本國化、現(xiàn)代化與法典化演進,稍作回顧與探討,以為代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