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是主導和塑造行動的靈魂,方法則是作出決策和開展行動的路徑。理念和方法是否適當,直接決定了決策和行動是否可行和適當。近幾年的司法經歷使我深有感觸,緣于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的復雜性,對法律條文的運用既需要“入乎其內”,又需要“超乎其外”。否則,在復雜的法律適用情勢面前就會無所措手足。理念和方法把握和運用得嫻熟,恰恰有“一舉其綱,萬目皆張”的效果。相反,倘若對法律規(guī)則背后的理念和方法不能運用裕如,往往在法律適用時流于機械僵化,不能舉一反三地從容應對紛繁復雜的案件和層出不窮的新情況新問題,不能使法律適用的積極效果最大化。這樣的操作者難說不是目光如豆的“工匠”。在法律適用中,如何才能做到“入乎其內”而“超乎其外”?這就需要依靠先進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方法。由于司法理念和裁判方法的極度重要性。作者在日常研究和工作中情不自禁和自然而然地進行了一系列探索,陸續(xù)寫出不少文字來。這就是本書的由來。本書的大部內容是作者曾在各類法官培訓班上講授過的,因而也就以講稿式的體例進行編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