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共分十八章,前九昌為第一大部分,即行政法學部分;后九章為第二大部分,即行政訴訟法學部分(含國家賠償和國家補償)。第一部分又可分為四個小的部分:第一、二兩間為第一部分,分別研究行政和行政法的概念、范圍、功能以及行政法的法源,在研究行政法的法源時,特別行政立法、法律解釋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作了較詳盡的闡釋。第三章為第二部分,研究行政法的各類主體,分別探討了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作為行政行為實施人的 家公務員和其他行政公務人員,以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個人、組織。第三章為第二部分,第四至第八章為第三部分,第九為第四部分。第二大部分可分為四個小部分:第十章為第一部分,分別研究行政訴訟的目的、或能和基本原則,對于基本原則,本章沒有全面展開探討,而是僅選擇其中最重要的,對整個行政訴訟制度具有決定性意義的“合法性審查原則”進行了較深入的分析和闡釋。第十一至十六章為第二部分,第十七章為第三部分,第十八章為第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