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的法治系統(tǒng),在其運作過程中,產生這樣那樣的問題,出現這樣那樣的缺陷是難免的,問題在于它必須有一個自我調節(jié)、自我糾錯、自我完善的機制,使問題能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缺陷能在短時間內彌補。本案反映出的問題恰恰表明我國法治系統(tǒng)尚沒有形成這樣一個完善的機制。焦作房產糾紛案從各個角度看都是一個復雜的案件,不僅在實體上,而且更在程序上,它應當引起我們對牽涉廣泛的諸多法律問題和理論問題特別是涉及不同法律學科的問題的深入思考。該案暴露出我國法治機制的缺陷至少有下述五點:缺陷之一:我國司法的權威性、嚴肅性缺乏保障;缺陷之二:我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缺乏有機的統(tǒng)一和協調;缺陷之三:我們的法官對司法自由裁量缺乏正確認識和有效的運用;缺陷之四:我們的法治信息系統(tǒng)不通暢,反應不靈敏;缺陷之五:我們的法制研究機構在法治運作系統(tǒng)中未能充分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