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本卷以1989年7月我在海牙國際法學院所作"一般課程"系列演講為基礎。如同這些演講,本卷無意作為一部囊括所有國際法領域的論著,而對傳統(tǒng)國際法主要問題作一番特別考究,闡述其新發(fā)展,重新審視其假定和前提。本卷以三大命題為基點。第一個命題論及作為政治的法律,國際法作為政治體系中的法律。如今,該政治體系已也括180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國家本質上具有的自治說明在一個多元的、四分五裂的體系中,政治上(以及經濟文化上)的多樣化,而國際法則是該體系中以規(guī)范表述的共同準則。第二個命題探討國際法的變化,如何反映國際政治體系的價值及目標變化。這將回溯人類如何通過體現(xiàn)傳統(tǒng)國家制度理念的法律,追求當代的雙重目標,即,保障每個國家選擇其體制和實現(xiàn)其目標的權利,促進個人的人權與每個社會的福利的發(fā)展。第三個命題是認識法學發(fā)展思潮,即,從“概念主義”到“功能主義”,從邏輯推演出抽象原則到面向現(xiàn)實需求和解決各種新舊問題。上述命題貫穿本卷諸章節(jié),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僅限于三大命題。我希望這些命題會增添新的視角,有助于理解世紀之交的國際政治體系中的國際法之性質與運行。不可避免的是,本卷反映了某些個人的觀點和主要是美國的其他學者、作者的看法。在許多重要方面,這些看法均在美國法律學院的主持下,通過以往八十多年的研究逐步形成,最后發(fā)表于《美國對外關系法重述第三版》(1987年)。由我與其他三位美國教授作為報告人的該《重述》,對于許多美國的律師和學者,以及一些著名的國際咨詢機構,不無指導與咨詢意義。因此,本卷將該《重述》作為權威性機構鄭重推出的最新版本加以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