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修正是關于人權主體觀的修正。我們現(xiàn)在的憲法用的主體觀是公民主體觀。在以往的憲法中,我們對所有權利的表述都是公民權利的表述。但是,受一個國家憲法保護和調整的對象僅僅是公民嗎?回答顯然是否定的。憲法保護的主體應該指向所有的人。我們知道人權體系有古典和現(xiàn)代之分,古典的人權體系是把人和公民分開的,而現(xiàn)在的人權體系,特別是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產生以后,用的人權概念幾乎都是“人人”的概念或者“所有”人的概念。所以在一個國家的人權主體表述上,就應分成三種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人人”的層次,這個“人”是所有的人,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不管是老人還是年輕人,不管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不管是有國籍的人還是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