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案例一覽表
法規(guī)一覽表
1訴訟形式1
11司法組織法(1873年)廢除了訴訟形式1
12如果修改后的訴狀將提出新證據(jù),則不允許修改1
13訴狀在審理之前限定了需要審理的問題2
2過失3
21謹慎義務3
22違反謹慎義務12
3因果關系18
31原告必須證明其損害與被告違反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18
32同樣的標準也適用于違反法定義務18
33原告的傷害可能由兩個原因引起18
4損害的遙遠性20
41WagonMound(1號)案中的規(guī)則20
42在公害責任中使用同樣的標準21
43如果最終傷害與法定類型類似,原告可以得到賠償21
44如果傷害方式不可預見以及損害后果是完全不同的新類型,
原告得不到賠償21
45第三人的介入可能是被告的責任22
46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認識,以其所見者為限——“蛋殼般的頭蓋骨”
規(guī)則,WagonMound案沒有改變這一規(guī)則23
47經(jīng)濟貧困應與身體虛弱不同24
48可能存在一系列有過失的行為24
5共同過失26
51風險分配的規(guī)則26
52任何一方的過失都必須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26
53原告受到的傷害更大27
54必須是被告建立了因果關系27
55困境原則27
56必須給予兒童以特殊的考慮28
6神經(jīng)系統(tǒng)震擾29
61是對神經(jīng)系統(tǒng)震擾承擔責任,不可能
有悲傷損害賠償?shù)脑V訟29
62目擊者和受害者必須有著某種相互聯(lián)系,
但不必一定是親子關系29
63“蛋殼般的頭蓋骨”規(guī)則適用于神經(jīng)系統(tǒng)震擾的案子30
64如果原告遭遇事故的第一時間后果,
就存在足夠的密切聯(lián)系30
65合理預見神經(jīng)系統(tǒng)震擾本身并不足夠31
66精神傷害的責任并不限于目擊人身傷害32
67主要受害者和次要受害者之間有區(qū)別33
7經(jīng)濟損失35
71原告不能就純粹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賠償35
72如果原告受到物質損害,他可以就該損害
所引起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賠償35
73如果原告的損失產(chǎn)生于他人財產(chǎn)的物質損害,
則被告不承擔責任36
74瑕疵產(chǎn)品制造者的責任36
75對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而言,近因關系就足夠了36
76賠償原告的財產(chǎn)利益是必要的37
8有過失的錯誤陳述39
81特殊關系39
82對HedleyByrne規(guī)則,樞密院采納狹義的觀點40
83可能存在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的并存40
84謹慎義務——誹謗41
85區(qū)別法律責任與道德責任42
86確認有過失的陳述致人物質損害的責任困難較少43
87物質損害必須與經(jīng)濟損失區(qū)別開43
88會計的謹慎義務44
89職業(yè)免責的案例46
810必須在訴訟程序中的提出免責請求47
811責任建立在密切聯(lián)系的基礎上48
812對法律希望其受益的人負有謹慎義務49
813即使被告有義務作出陳述,也可能
適用HedleyByrne規(guī)則50
9占有人的責任51
91“占有人”沒有法定定義51
92占有人責任法(1957年)52
93一般謹慎義務52
94財產(chǎn)損害57
95責任的限制58
96對侵權人的責任60
97對兒童的責任61
98非占有人的責任63
10侵害他人人身65
101故意侵權或過失侵權兩者原告必須取其一65
102無論起訴直接故意侵權或過失侵權,時效都是相同的65
103恐嚇是使他人陷入對暴力恐懼(合理的理解能力)
的一種侵權行為66
104毆打是對他人使用有敵意的或違反其意愿的
暴力的一種侵權行為67
105非法拘禁:在某一段時間,無論其有多短暫,
沒有合法的理由而完全限制他人自由的拘禁行為68
106侵害他人人身的正當理由72
107治安及刑事證據(jù)法(1984年)75
108故意的物理性傷害不同于侵害他人人身76
11違反法定義務77
111違反法定義務構成侵權77
112原告必須說明法律不僅對被告施加了義務,并且給予了原告
相應的權利77
113訴訟的個人權利是否產(chǎn)生于違法是立法目的的問題81
114絕對法定責任85
115抗辯事由86
12雇主的責任87
121雇主的責任有三個方面的內容87
122勝任的工作人員87
123適當?shù)墓ぷ鞯攸c87
124安全的工作系統(tǒng)87
125雇主有責任檢查安全系統(tǒng)是否得到執(zhí)行88
126雇主的責任是個人責任,不可委托89
127即使事故發(fā)生在國外,安全系統(tǒng)也能夠執(zhí)行89
128責任的整體性質90
129責任的嚴格性91
1210已履行了法定責任可能不足以免責91
1211在工作中,雇員對其雇主負有以合理謹慎
和使用技巧的義務91
1212如果雇主自己有過錯,則不適用Lister案的原則92
13動產(chǎn)責任93
131如果存在未知的危險,則可能對最后受讓人負有謹慎義務93
132消費者保護法(1987年)96
14誹謗97
141誹謗是對原告名譽的攻擊97
142誹謗不必包含道德敗壞的詆毀99
143公開有其自然含義99
144陳述可能有弦外之音——影射100
145如果任何公正的人也不會得出這種推論,
則推理含義不應由陪審團審理100
146弦外之音可能產(chǎn)生于被告認為是客觀事實的陳述,
即法律影射100
147必須存在客觀事實101
148以永久存續(xù)的方式作出的陳述是書面誹謗101
149誹謗言辭必須指向原告,這對每個
誹謗訴訟來說非常關鍵102
1410向第三人公開104
1411重述的責任104
1412最初公開者不對重述負責,除非他授權重述
或以其他形式重述104
1413正當理由是抗辯——陳述是真實的105
1414公正評論:陳述本著善意作出,是公正的,
并且本著公共利益,這是一個抗辯事由106
1415絕對特權109
1416授予特權110
15替代責任113
151主仆關系,現(xiàn)在常常叫作雇主和雇員關系,
可能產(chǎn)生替代責任,這是一個服務合同113
152醫(yī)務人員被認為是雇員113
153雇用期間114
154雇主和獨立的承包商120
16侵害他人土地125
161原告125
162侵害的方式126
163土地上空128
164飛機129
165自始侵害130
166抗辯事由131
167救濟措施133
168非法剝奪占有134
169訴訟時效134
17侵害他人動產(chǎn)136
171侵害他人動產(chǎn)136
172侵占137
18公害146
181私人公害——非法干涉占有人使用或享有土地,
或享受土地上的某些權利147
182當事人152
183被告153
184公共公害157
185公共公害和私人公害160
186可能存在類似于公害的侵權行為161
19Rylands訴Fletcher一案的規(guī)則163
191“任何人為了自己利益的目的……將一旦泄露就可能造成
損害的物品帶到自己的土地上,必須把其危險控制在自己
的財產(chǎn)范圍內……”這是Blackburn法官的觀點163
192該規(guī)則的限制164
193抗辯事由166
194損害的遙遠性170
20火災172
201(都市)防火法(1774年)172
202即使火災是意外引起的,占有人如果在導致
其擴散方面有過失的話,也將承擔責任172
203即使是故意點火,如果對其擴散沒有過失,也不用負責任173
204占有人不對過失負責的惟一情形是:損害是由
陌生人的過失所引起的173
205責任建立在占有的基礎上174
206可能不止一個占有人174
207可能根據(jù)類似于Rylands訴Fletcher一案
的原則讓被告負有責任174
208法定責任175
21抗辯事由177
211同意不生損害177
212不存在過失的情況下,適用于意外傷害的原則177
213該原則不是“同意不生損害”177
214必須是自由給予的同意178
215對同意有一些限制179
216同意不是違反法定義務的抗辯事由179
217必須說明原告有其他選擇179
218特殊情況180
219緊急避險197
2110法律授權199
術語203
索引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