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典在形式方面的一個特點是它的五編的結構。從羅馬法的法學階梯到法國民法典,民法一直被劃分為人法和物法。法國民法典分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限制”、“取得財產的各方法”三種編,實際上就是這種劃分法。1811年的奧地利普通民法典也是如此分編的(雖然人們把它劃入德意志法系)。1756年的巴伐利亞民法典對法國民法典的劃分法就有所變通,設有單獨的“繼承法”一編。1963年的撒克遜民法典則分為5編,設置了總則編。這種五編的劃分法,特別是總則編的設置,是潘德克頓法學的產物。撒克遜民法典采用這種編制,影響并不大。德國民法典采用這種編制,就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引起了各國民法學者的注意和討論。這種影響甚至到了法國。而關于“總則”編的討論則一直持續(xù)到后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