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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精解

行政法案例精解

定 價:¥26.00

作 者: 朱?;?,何鳴主編
出版社: 廈門大學出版社
叢編項: 最新司法案例精解叢書
標 簽: 案例/評析

ISBN: 9787561522455 出版時間: 2004-08-02 包裝: 膠版紙
開本: 23cm 頁數(shù): 290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本叢書的案例是從多家法院近年來審理的成千上萬個案件中精選出來的,不僅內容新穎,而且具有典型意義,能夠充分反映當前我國社會發(fā)展。叢書內容不僅對于法科學生學習法律有所幫助,而且對于一般讀者了解有關的法律知識和當前法院對一些法律問題的處理方法也有益處。

作者簡介

  個人簡歷朱?;?,男,1961年生,湖南雙峰縣人,漢族。現(xiàn)任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與行政法專業(yè)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1980年至1984年在湘潭大學學習并獲歷史學學士學位;1987年至1990年在湖南師范大學學習并獲得法學碩士學位;1994年至1997年在武漢大學學習并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84年至1997年在湘潭大學歷史系從事教學工作,1990年至1994年在常德師范學院從事教學工作,1997年至2001年在西南政法大學從事教學工作。先后為本科生開設中國憲法、外國憲法課程,為碩士研究生開設憲法學專題、比較憲法、憲法學說史、行政法專題等課程。主要科研情況1.《憲法價值與功能的法理學分析》,《現(xiàn)代法學》2002年第3期。2.《論憲政秩序》,《中國法學》2000年第3期。3.《再論憲政秩序》,《中國法學》2001年英文版。4.《美國與德國法院體制之比較》,《現(xiàn)代法學》2001年第6期。5.《論憲法的部門法特征》,《現(xiàn)代法學》2000年第3期。6.《從限權到控權》,《現(xiàn)代法學》1999年第5期。7.《我國行政審判中調解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現(xiàn)代法學》2002年第5期。8.《論憲法至上》,《法學評論》2000年增刊。9.《憲法學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廈門大學學報》2002???0.《論我國憲法學體系的創(chuàng)新》,《云夢學刊》2002年第3期。11.《論遷徙自由》,《四川師范大學學報》2001年2期。12.《我國違憲審查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途徑》,《常德師范學院學報》1999年4期。13.《論我國法院適用憲法的體制空間》,《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2年3期。14.《從依法行政到行政法治》,載《憲法與國家機構改革》論文集,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1999年9月版。15、《公民權利保障制憲觀解析》,《中國法學》2003年第1期。16、《美國憲法彈性條款之適用及對經濟的影響》,《法律科學》1998年第3期。17、《論憲法產生的文化條件》,《法學評論》1995年第3期。18、《論憲法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宏觀調控》,《求索》1997年第4期。19、《論法的沖突及解決機制》,《現(xiàn)代法學》1998年第4期。20、《違憲審查制度的法理基礎》,《廈門大學法律評論》2003年第2期。21.《憲法學》,參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22.《憲法學新編》,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版。23.《憲法至上—法治之本》,獨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24.《憲法與制度創(chuàng)新》,獨著,(中國法學博士文叢)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25.《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憲政建設》,參編,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何鳴,男,1956年10月生,法學碩士,現(xiàn)任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三級高級法官,福建省法學會理事,福建省青睥法律工作者協(xié)會副會長,受聘為廈門大學、福州大學、華東政法學院客座教授。主要著述有《法院調查研究實務》等。在公開刊物及報紙上發(fā)表論文40余篇。

圖書目錄

第一章 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1.政府部門的派出機構成為行政主體
——孫某某等訴某市公安局某邊防派出所案
2.法律法規(guī)授權組織的行政主體資格
——某市郊區(qū)福利會訴某市農村社會保險公司
3.政府派出機關能夠成為行政主體
  ——某市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公司訴某地區(qū)行政公署
 4.行政機關能夠成為行政相對人
  ——某縣人民政府訴某市工商局股權變更登記行為案
 5.自然村能夠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
  ——某市漳灣鎮(zhèn)倉西村熨斗自然村訴某市人民政府行政裁決案
 6.對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紀某訴某市公安局不作出復議決定案
 7.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許某不服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復議決定案
 8.公證行為的可訴性
  ——左某訴某市公證處撤銷公證行為案
 9.行政確認是可訴行政行為
  ——柯某某訴鄉(xiāng)政府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案
 10.行政合同是可訴行政行為
  ——楊某訴某縣教育委員會履行委培合同案
 11.對行政機關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蔡某某訴某市獸醫(yī)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所行政不作為案
 12.行政機關侵犯企業(yè)經營自主權的可訴性(一)
  ——某石材廠不服某市人民政府行政扶優(yōu)扶強措施案
 13.侵犯企業(yè)經營自主權(二)
  ——福安市賽岐汽車修理廠訴被告福安市賽岐鎮(zhèn)人民政府侵犯企業(yè)經營自主權案
 14.侵犯企業(yè)經營自主權(三)
  ——某縣服裝廠不服某縣二輕工業(yè)局侵犯企業(yè)經營自主權案
 15.行政強制的可訴性
  ——陳臻不服被告霞浦工商行政管理局扣留財物行政強制措施并請求行政賠償案
16.行政即時強制的可訴性
  ——陳昌協(xié)要求確認交通警察行政行為違法案
 17.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申請行政行為的區(qū)分
  ——蘇芳雄訴被告福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8.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不合理可以提起訴訟
  ——鄭周不服周寧縣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案
 19.行政處罰的可訴性(一)
  ——南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寧德分公司不服寧德地區(qū)林業(yè)局行政處罰案
 20.行政處罰的可訴性(二)
  ——黃清敏不服某縣環(huán)境保護局噪聲污染行政處罰案
 21.行政處罰的可訴性(三)
  ——章生發(fā)不服寧德市公安局治安處罰決定案
 22.行政處罰的可訴性(四)
  ——原告陳某不服被告某市建設委員會行政處罰案
 2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寧德市富源海水養(yǎng)殖場不服寧德市水電局港道堵堰工程處理決定案
 24.行政行為具有單方性和強制性
  ——李某不服被告某縣獸醫(yī)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所行政處罰案
第三章 行政訴訟
第四章 行政賠償 【媒體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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