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是1982年8月23日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83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對《商標法》的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商標法》擴大了商標保護范圍,加大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商標法》制定頒布后,對于保護商標專用權,促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促使商標的所有權人保證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在商標法實施的近二十年中,商標工作取得顯著的成績,主要體現在,第一,商標申請量和注冊量大幅度增長。1979年,全國有效注冊商標僅為32589件,到1999年底,全國有效注冊商標已達1091228件。1980年,商標年申請量僅為26177件,到1999年,商標年申請量達170715件。1989年10月4日,我國正式成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xié)定》成員國,并開始辦理商標國際注冊。1989年我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僅為4件,1999年為11212件,商標申請量位居馬里聯盟成員國的第八位。我國已進入世界十大商標注冊國行列。第二,加強了商標執(zhí)法隊伍建設,完善商標法制建設。改革開放初期,很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有商標管理部門,全國商標管理人員僅有幾百人,且多為兼職?,F在全國基本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商標管理機構和近7000人的商標管理隊伍。